公司律师解析:根据《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对符合该条第1款所列情形的,股东应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就股权收购事宜与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股东依据该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其起诉期限应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至90日届满。股东逾期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实际上,给予股东提起诉讼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日,这个日期为不变期间。这就给股东们提出了异议期、协商期60日内,真正可提起诉讼的期间仅剩30日,如果协商很快破裂,供提起诉讼的时间也不比30日多太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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