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帐户,并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帐管理,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不得作虚假记载。
客户开立帐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买卖开户管理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帐户,依法分帐管理。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客户多,业务量大。所有客户都携带现金和实物券办理买卖委托,既不安全又不方便,加上手续复杂,待办理好买卖委托后,证券行情已经发生变化,原来拟买进的证券价格见涨,拟卖出的证券价格看跌,客户不得不撤回或者变更原来的委托,不仅会增加客户的交易成本,还会降低市场效率。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帐户,并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帐管理,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不得作虚假记载。客户的资金帐户为客户买进或者卖出证券时划拨或者收存款项用。资金帐户中的资金按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证券帐户中的证券由证券公司免费代客户保管。当客户买进证券时,证券公司必须按照证券交易规则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从客户的资金帐户中扣除应支付的款项,同时将买进的证券存入客户的证券帐户。当客户卖出证券时,证券公司必须按照证券交易规则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从客户的证券帐户中扣除所卖出的证券,同时将收取的款项存入客户的资金帐户中。证券公司为客户所作的交易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要求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必须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实行按户分帐管理,有以下作用:1.客户办理证券买卖委托,不用携带大量现金和证券,以保障资金和证券的安全。2.客户办理证券买卖委托,不用当场清点现金和证券,凭本人身份证明和帐户代码即可直接委托交易,使委托手续更加简便,节省交易费用。3.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实行按户分帐管理,从制度上加强了对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使交易安全有进一步的保障,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社会信誉。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客户开立帐户,必须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投资者买卖证券,首先要开立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除国家法律禁止的自然人和法人外,其他任何人均可依法到其选定的证券公司(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开户登记。个人开户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制发的证明中国公民身份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法人开户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其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文件。开立资金帐户还需出示银行存款证明。要求客户开立帐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明,是基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育还不成熟,我国人民币普通股票市场尚不具备对外开放的条件,防止国际投机资金冲击我国证券市场,保障我国改革开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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