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责任
作者:卫辉市人民法院 陈 辉 吴 睿
公司清算是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并最终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制度。是公司解散后的必经程序。公司无论是自动解散还是被强制解散,仅仅是公司解散程序的开始,而不是公司解散程序的结束。公司法人的最终消灭,尚须历经清算程序的梳理,以清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业务,收取公司债权,清算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公司法人必须经合法清算,注销登记,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终止。公司注销是工商部门办理公司终止的登记程序,公司的成立和终止都必须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并以此作为生效的要件和标志,公司的成立以设立登记为要件,公司的终止则以注销登记为要件。与此同时,在实体上,注销登记又必须具备公司法人的终止要件,而惟一的终止要件就是清算。
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表)
3.公司人员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授权书(领表)
4.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做出的股东会决议
5.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6.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公司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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