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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设立解散风险

企业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承担的思考

日期:2015-04-27 来源:北京民事律师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46次 [字体: ] 背景色:        

企业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承担的思考

作者:偃师市人民法院 王双喜 牛聪敏

由于现行法律对企业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企业的诉讼地位,民事责任承担及清算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在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法院在面对由于对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资格以及清算组织应承担的责任,的案件认识不一,相同的情况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出现司法混乱,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法院形象。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效率和裁判的社会效益,是审理此类案件所面对的问题。

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企业法人如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直至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前,企业的法人资格依然存续,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具备,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无人管理,财产不知去向或者被企业的开办者、投资者侵吞、藏匿,导致债权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与企业被吊销或被撤销后未依法进行清算以及负有清算义务的清算主体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清算义务无联系。因此,有必要对清算主体及有关民事责任进行思考。

首先要了解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问题。

企业被吊销,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规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有关的活动,否则是非法经营,但被吊销了营业执照的企业民事主体资格并未消灭。根据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法人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依法进行清算,清算过程即解散程序从成立清算组严格清算,清算报告股东大会或主管机关确认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企业因撤销而注销其法人营业执照的属法人终止,企业被注销后,企业法人资格消灭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是企业法人在实体上的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依法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该企业有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是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没有清算组的,负有清算之者的责任主体是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其次对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主体的确定。

1、国有企业。其投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其上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管理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其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

2、集体所有制企业。其投资者是集体组织,我国同常称之为开办者。这类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开办单位是清算主体。

3、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成立的,联营各方是企业股东。其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与此相关,合资企业、参股企业等由多个股东,多个发起人成立的企业,各发起人都是企业终止后的清算主体。只有一个投资主体的企业,其投资单位具有单一性,即母公司。所以,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母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其投资者是公司的全体股东,均有在公司终止后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

5、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并不都是清算责任的主体,只有经过股东会确定的个别股东才对公司终止后对公司负清算之责。基于此,如果股东大会不选定股东人选,清算主体不能确定。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终止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对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的民事责任的理解

1、企业法人依法进行清算时,民事责任的承担。

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只有成立清算组,并依法进行清算,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清算组应履行清算责任并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对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法人以其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有限责任。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是债务与责任相分离的一种现象,其主要特征是:首先,法人独自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其债务不能转移于国家,其他法人或法人成员,其次,法人仅以自己的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若法人的财产是由其成员出资形成的,法人的成员也仅以其出资的财产承担清偿法人债务的责任。法人的债权人,不能请求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清偿法人的债务。这就会出现法人以自己时独立财产承担责任与其实际承担的债务在范围上不一致的情形。当企业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按破产程序清算,企业法人的债务不足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程序受偿,不足部分被合法消灭。

2、企业法人未尽清算责任时民事责任的承担

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其开办者、投资者为规避债务,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时间内不尽清算责任,长期不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甚至造成企业财产流失、贬值,甚至私分,转移企业的财产或长期不向企业的债务人主张债权,人为造成企业债权无法收回,从而使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甚至无财产清偿债权,致使企业的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因为企业的开办者、股东对债权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企业法人的债务除了通过完全清偿而消灭外,想只部分清偿或不清偿而消灭,合法途径是通过破产程序。由于企业法人没有进行清算,他人就无法确定财产的状况,无法知道企业的财产是否足够清偿债务,只要企业未向法院宣告破产,就推定企业的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由于企业的开办者和投资者与这些后果的出现存在着因果关系。企业的开办者和投资者如果违反了“依法清算”这一法定义务直接给债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害,应当认定企业的开办者和投资者对债权人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在找不到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经营者的财产时应当将企业法人、开办者、投资者共同成为被告,并判决企业法人承担清偿责任,开办者和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其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务时,由开办者、投资者偿还。

3、企业法人未清算就已注销时的民事责任。

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撤销直至注销必须要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完毕后企业才能注销,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就归于消灭。但有些企业法人未经合法清算,其开办者、投资者采用欺骗手段,编造已清算完毕的虚假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承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而实际上并未清理。在此种情况下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由于是原企业的开办者和投资者的主观违法行为造成的,并且,原企业的开办者和投资的承诺,具有对公的承诺的效力,并且企业法人是以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始于开业登记,终于注销登记,注销后不可能再恢复。故企业法人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便不再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此种后果是由其开办者和投资者的主观故意造成的,应付有不可推御的责任。企业法人如果不是经破产程序终止,可推定该企业法人被注销前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该企业发人的债务没有清偿即被注销,这是由开办者、投资者主观故意造成的,可推定成其开办者、投资者把用于清偿的财产占有。应由其开办者、投资者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其营业执照后,只要未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其注销登记手续,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仍可以做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在合法清算期间,由企业法人独自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开办者、投资者在企业法人未注销前,未尽其清算义务的,其债权、债务由企业法人、企业的开办者、投资者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在企业法人被注销后,企业法人归于消灭,由原企业的开办者、投资者承担原企业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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