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
〖评析〗
法律将公司合并分为两种形式,即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中,一个公司存续,其他公司解散,存续的公司吸 收解散的公司,即兼并。新设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中,各个公司解散,另外组建一 个新公司。
由于公司的合并或分立涉及到公司主体变更,在变更的同时可能产生新的公司,也可能 消灭原有的公司,直接关系到股东的权益,因此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大)会,必 须能过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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