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合并程序及公告的规定。
〖评析〗
合并公司是财产的整体转让,并未改变双方债权人原有的地位,债权人只能以满足债权 和保护债权安全为目的而间接影响合并程序,并无直接阻止合并的理由。
对于合并协议生效前的到期债务,债权人得请求原债务人在实施合并之前单独清偿;对 于和吸收公司有不可分离之关系的未到期债务,债权人得拒绝承受,而请求被吸收公司负单 方解除合同责任。主债务转移抵押、保证等从债务的效力,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承受人清偿 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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