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合并后债权债务继承的规定。
〖评析〗
公司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其资产包括所有动产、不动产、工业产权和其债权、 债务,全部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继承,成为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也由 其行使与负责清偿。。
2002 年 12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 34 条“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 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消灭,办理注销登记,无须经过清算程序。变更或设立,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新设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权利与义务的概括承受,在合并过程中,积极财产(物权、债权、 无体财产权)和消极财产(债务)均转移于存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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