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依据《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是否必须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行使?
公司律师解析:《公司法》第22条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情形分别作了规定。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符合决议撤销情形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超过该规定期限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该60日的规定仅是针对股东提起决议撤销诉讼而设定。对符合决议无效的情形,《公司法》未对股东提起诉讼的期限作出限制规定,故对于股东依据《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提起的确认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不应受6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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