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公司运营风险

请求法院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行使期限

日期:2013-04-29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 作者:公司诉讼律师 阅读:64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是否必须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行使?

公司律师解析:《公司法》第22条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情形分别作了规定。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符合决议撤销情形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超过该规定期限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该60日的规定仅是针对股东提起决议撤销诉讼而设定。对符合决议无效的情形,《公司法》未对股东提起诉讼的期限作出限制规定,故对于股东依据《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提起的确认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不应受60日的限制。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