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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公司运营风险

当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发生矛盾时一般不主动认定实际股东地位

日期:2013-04-2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2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股东滥用法人有限责任,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实际出资人/名义出资人如何承担责任?

公司律师解析:公司股东滥用法人有限责任,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情形主要是出资不足,抽逃出资以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和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一般原理和实践中掌握的一般原则,名义出资人是受实际出资人委托行使股东权利,当追究股东责任时,应当先由名义股东以实际股东出资承担民事责任,在需要追究实际股东责任时,实际股东应对出资不足或者其他财产损害部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发生矛盾时,一般不主动认定实际股东地位,根据《公司法》规定可以判定由名义股东承担股东责任。至于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纠纷,可另行以股东身份之争诉讼解决。判定哪个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以登记的股东承担责任具有法律依据,且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只有当名义股东不能承担责任时,才有可能查明实际股东身份,判定实际股东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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