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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开庭的请求应当在仲裁庭告知其开庭日期后且开庭三日前提出 延期开庭请求权行使的起始日期非常明确,只有在仲裁庭通知其开庭日期后才能行使,但对截止日期的规定却存在争议。如对提出延期开庭的请求时间的限制过于宽松,又扰乱仲裁庭及其仲裁员的正常工作秩序,特别是仲裁员多为兼职的情况下,延期开庭更是可能会给仲裁员带来很多的不便,同时也会给对方当事人参加仲裁造成影响。但如果规定得过于严格,又不利于存在正当理由的当事人行使延期开庭的请求权。因此规定为开庭三日前,是立法过程中从实际出发,多方面权衡,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点的结果。
关于仲裁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这些行为不仅有损劳动仲裁公正、公开的原则,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直接损害劳动仲裁的权威,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仲裁员有上述情形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仲裁员回避制度的规定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这种情形主要指仲裁员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一方或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或者是他们的近亲属。如果办案人员是本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就有可能偏袒他的近亲属,使案件得不到公正解决,所以这样的办案人员,不能参与办理此案,应当回避。
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组成情况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这里的“书面”通知包括以电报、电传、传真、信件或任何其他以文字表述的通知形式。以这种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可以避免因通知方式的问题造成当事人对通知内容不清楚,或者出现通知错误的情况,影响其仲裁权利的行使。而且,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被通知人就通知内容、时间、方式出现争议时,便于双方举证,明确责任。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仲裁庭制的规定 合议庭是指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且三名仲裁员中设一名首席仲裁员。合议庭制是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时经常采用的组织形式。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庭制,既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决,又有利于仲裁庭内部意见的集中与统一,及时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
关于受理后的仲裁准备工作的规定 被申请人的答辩应以书面的方式作出。仲裁答辩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仲裁文书。被申请人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答辩书,可以表明自己对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态度,并有利于仲裁庭查明事实。正因为提交答辩书对于被申请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被申请人应当给予仲裁答辩书以足够的重视。
关于仲裁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的规定 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事项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申请人自己的劳动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另一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只有申请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而申请仲裁,才是合格的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书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对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申请,是重要的仲裁文书,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具有重要作用,是申请人提起仲裁的根据,申请人为争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并在仲裁中争取有利法律后果,应当认真书写仲裁申请。
关于违法公司法构成犯罪时承担刑事责任的概括规定公司法基本沿袭了以往《公司法》的立法体例,设第十二章共 18 个条文就违反公司法 的法律责任进行专门规制。较之原《公司法》,该章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把原来散见于各条 的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统一规定;其次,新《公司法》删除了涉及股票、债券法律责任 的规定,而是集中在新《证券法》中加以规定。
关于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防止司法机关各行其事,重复执行,强行抢占执行“口岸” 的行为。本条规定不但保护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 解决了司法机关利用职权行“违法”之举,而当事人无言,无救济途径的重大实践中的执行 问题,可谓公司法修订版中最高明的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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