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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在合同中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情况下,应当归属于谁的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订立著作权权利转让合同是著作权人转让著作权权利,他人获得著作权人著作权的惟一方式,也是著作权权利转让应当遵循的原则。著作权人转让何种权利,受让人就取得何种权利。例如,剧本的著作权人只转让了该剧本的摄制权,则受让人只取得了摄制权。对于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未明确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不得行使,如果行使了权利转让合同中未明确转让的权利,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转让著作权的某些权利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的规定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的名称是指上述智力创作成果的称谓。著作权人转让的著作权一般是依托于某一具体作品的。例如,作家金庸要转让其作品的翻译权,并不意味着他要将所有作品的翻译权全部转让,转让翻译权一般只是转让某一部作品的翻译权。因此,作品的名称是著作权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
关于使用他人作品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许可使用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的规定 在法律中明确列举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助于当事人正确、全面地约定合同内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订立的合同因缺乏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在法律中明确列举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利于正确、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
哪些发明创造不能获得申请专利的权利 疾病的诊断及治疗方法是指对人和动物的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方法,这些虽然能在解除人类痛苦、保障人类生命和健康方面起到巨大的作用,但却不能获得专利。主要原因如下:一是这些方法直接针对人体和动物身体,不能在工业上应用;二是这些方法是为全人类的生命和健康服务的,从人道主义原则出发,不应由少数人垄断;三是实际上这些方法即使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也是无法实现其利益的。
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委托开发一般来说是由委托方提供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并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等,受委托方如期提供约定的技术成果,其权利义务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因此,亦同样需要订立合同即委托开发合同加以确定,订立合同的要求与合作开发合同相同。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上述专利申请权的共有人,无论是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均可以用合同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也就是说,在从事共同开发之前,可以订立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共同开发出来的技术成果,由谁享有专利申请权,并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技术成果获得专利权后各方享有哪些权利。如果未订立合同或者合同未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以及约定的专利申请权归属不明确,则按照《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的规定由共同开发方共同享有。
哪些情形下使用他人专利不承担侵权责任 专利权期限届满。《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权有效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超过期限后,任何人均可自行使用其发明技术。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局可以在两种情况下于专利届满前终止其专利权:第一种情况是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第二种情况是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终止后他人使用不构成侵权。
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 如果公司进行严重的环境污染后,宣布终止,留下一大堆的污染治理由其他人和社会承受,其行为是极端不负责任的,显然不符合谁污染谁负担的公平原则。因此,需在立法上确认公司终止后作为责任主体应存在一定时间的制度,以有利于追究其社会责任,更有利于督促公司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我国法律可以借鉴美国立法经验,对公司终止后存在的年限做出规定。当然,公司终止后存在期间不宜过长,过长会引起经济的不稳定。但由于环境侵害的特殊性,对环境侵害应规定较长的存在时间。
当事人能否寻求司法救济途径来破解公司僵局的坚冰 公司解散将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而公司在存续期间进行的运营活动构建了多个法律关系和背负了多方面的社会责任,如同离婚诉讼需要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一样,法院在作出解散公司的裁决同时不仅要一揽子解决股东之间所有的争议,同时还要解决公司的债权债务等等问题,这就涉及到公司清算。公司的强制解散有如婚姻的判决解除,很难指望当事人在善后问题上的良好合作,因股东之间的尖锐矛盾和公司管理机构的瘫痪,在通常情况下是无法自行组织清算的,如果听任当事人的自行安排,势必又是一场漫长的争讼,徒增当事人更多的诉讼成本,并极有可能发生公司财产的流失,损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官在作出公司解散裁决的同时,应同时作出强制清算的裁决和安排。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面临的股权转让方面的特殊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尽管在转让方面受法律限制,但它毕竟是可以转让的,这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提供了前提条件。股东以其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于另一公司,必然涉及股权转让,如果没有股权转让,则股权出资根本无从实现。但是,股权出资并不等于一般的股权转让,它面临许多特殊问题,包括其他股东必须同意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另一公司(可能是已经存在的,也可能是拟成立的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放弃优先购买权,与此同时,股东和公司还将面临股权转移手续和登记上的麻烦。对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股权投资登记管理办法》做了有益的尝试,比较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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