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开发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当受他人委托完成发明创造后,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或协议办理。
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下列两个问题。
一是如果委托方、受托方都是法人单位,当未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属时,受托方工作人员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因此专利申请权归受托方单位。如果受托方是个人(一个或数人)时,且这些个人与任何其他单位无专利法人的关系,当未约定申请权归属时,申请权归这些个人所有。
二是委托开发一般来说是由委托方提供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并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等,受委托方如期提供约定的技术成果,其权利义务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因此,亦同样需要订立合同即委托开发合同加以确定,订立合同的要求与合作开发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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