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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知识产权风险

关于冒充专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22次 [字体: ] 背景色: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冒充专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实践中一般将“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称为“冒充专利”。冒充专利与假冒他人专利的区别在于,冒充的专利是根本不存在的;而假冒他人的专利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不属于假冒人所有,而是他人的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伪造的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以及其他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销售专利权期限届满或者终止前合法制造的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二、根据本条规定,冒充专利应承担下述法律责任:

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即要求冒充专利的违法行为人停止自己的冒充行为,同时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违法行为人的冒充专利行为及责令其改正的决定予以公告。

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否处以罚款,处罚多少,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行为人违法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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