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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简介

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证券交易所总经理产生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点击:88次

    证券交易所总经理产生的规定总经理由监督管理机构任免。这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定,按照通常的理解,在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的国家里,总经理一般是由理事会任免的,而我国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上述讲总经理的规定具有中国特色,就是从其产生这个角度来讲的,根据这一规定,理事会无权任免总经理。

  •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点击:53次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的规定理事会与会员大会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本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讲,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关系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具体讲:理事会由会员大会产生,必须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理事会必须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各项法定的和会员大会确定的各项义务;理事会必须督促自己的下属机构依法履行职务;理事会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将自己的工作情况向会员大会进行报告;理事会如果不履行职务出现了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 证券交易所对自行收入的各项费用如何支配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点击:127次

    证券交易所对自行收入的各项费用如何支配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除了支出有关费用以外,有可能剩余一些费用,这个费用即是证券交易所的积累。对于积累,最终所有权属于会员所有,会员大会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置,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在存续期间不得将其积累分配给会员。

  • 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
    日期:2013-07-27 点击:55次

    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 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使用或者使用相似的名称。这是为了防止该名称被滥用,造成混乱。不能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与其相似的名称是指不得直接使用证券交易所的字样或者容易被人误解的字样,比如不得使用“某某证券买卖所”、“某某证券所”、“某某证交所”等。

  • 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
    日期:2013-07-27 点击:75次

    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 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就是说,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后的生效时间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证券交易所的章程是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制定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证券交易所的稳定与否,为了保证章程的合法性,本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章程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日期:2013-07-27 点击:93次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根据法人是否从事营利活动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证券交易所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所谓不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为设立人赚取利润。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所讲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意味着,其开展自己的业务活动时不收取有关的费用,比如,交易所开展正常业务需要开支,为保证其开支则需要收取相应的费用。

  • 发现禁止的交易行为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点击:74次

    发现禁止的交易行为的报告义务的规定在发现禁止的交易行为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地方的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方式、期限等在法律中未作规定,可以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日期:2013-07-27 点击:364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也不得动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本规定所称炒作股票是指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买入股票又卖出,或者卖出股票又买入的行为。国有企业为长期投资而持有已上市流通股票(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以上),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应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监督国有企业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 证券交易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日期:2013-07-27 点击:93次

    证券交易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将用于特定目的有关款项挪作他用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一种违法行为。挪用公款行为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既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形态的资金,也包括公司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形态的资金。由于挪用公款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所以挪用公款进行证券买卖活动,当然也是违法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禁止的。

  • 开立证券交易帐户的禁止性规定
    日期:2013-07-27 点击:66次

    开立证券交易帐户的禁止性规定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目前在实际中,一些法人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逃避监管,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炒作股票,扰乱了证券交易秩序,也带来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给国家和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所以,应当坚决制止这种行为,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每一个法人都应当以其在法人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名称开立证券交易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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