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七十五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释义】 本条是对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规定。
挪用公款,是指各种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关于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将用于特定目的有关款项挪作他用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一种违法行为。挪用公款行为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既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形态的资金,也包括公司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形态的资金。由于挪用公款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所以挪用公款进行证券买卖活动,当然也是违法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禁止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进行证券买卖,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则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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