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七十六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释义】 本条是对禁止国有企业炒作股票的规定。
一段时间以来,在我国股票市场上,有一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把本来应当用于生产经营的自有资金和从银行取得的信贷资金投入股市,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这种状况助长了股市的过度投机,也使国有资产处于高风险状态,严重危及国有资产的安全,同时又容易造成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了整顿和规范证券市场秩序,发挥股票市场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和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功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国有企业在股票市场上的炒作行为。随着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不断加深,中央作出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重大决策,进一步强调严禁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进入股市。中央、国务院的这一决定是适合我国现阶段实际需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对于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现阶段应当用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
本条对于禁止国有企业炒作股票作了原则规定,具体措施和办法还需由国务院作出规定。现行的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中有关具体规定如下:
1.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也不得动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本规定所称炒作股票是指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买入股票又卖出,或者卖出股票又买入的行为。
2.国有企业为长期投资而持有已上市流通股票(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以上),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应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监督国有企业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3.国有企业只能在交易所开设一个股票帐户(A股),必须用本企业(法人)的名称。严禁国有企业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帐户或者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
4.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要对已开设的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进行检查,如发现国有企业炒作股票,或者为个人炒作股票提供资金的,应要求其立即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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