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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设立解散风险

开立证券交易帐户的禁止性规定

日期:2013-07-2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36次 [字体: ] 背景色: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

【释义】 本条是对开立证券交易帐户的禁止性规定。

帐户,是会计中最基本的汇总工具,它是在一定时期内详细登记某项资产、负债或者所有者权益变化的相关科目。投资者要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帐户,委托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开立证券交易帐户,是买卖证券的首要步骤,不论是法人还是个人,只有在证券公司开立了证券交易帐户,才能够买卖证券。投资者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两个帐户,一个是证券帐户,这个帐户相当于投资者的证券存折,专门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和数量。另一个是资金帐户,这个帐户是用于存放投资者买入股票所需要的资金和卖出股票取得的价款等。一个投资者要买卖证券,应当同时具有这两个帐户。这两个帐户统称为证券交易帐户。开立证券交易帐户,对于证券公司来说,目的在于确定投资者的信用安全可靠,即当其买入证券时,确认其有能力付款;同时当其出售证券时,确认其出售的证券是自己所持有的证券;对投资者来说,是他们作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并为此承担相应责任的意思表示。作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第一道程序和一项重要记录,证券交易帐户也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对象。比如,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客户开立帐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所以,严格对开立证券交易帐户的管理,有利于维护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目前在实际中,一些法人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逃避监管,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炒作股票,扰乱了证券交易秩序,也带来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给国家和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所以,应当坚决制止这种行为,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每一个法人都应当以其在法人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名称开立证券交易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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