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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简介

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关于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130次

    关于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规定 双方经过协商,对使用费数额达成了一致的,即应按双方协商的数额作为强制许可使用费,由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给专利权人。如果双方没有就使用费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使用费数额作出裁决,并以裁决的数额作为强制许可使用费,由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按此数额支付给专利权人。

  • 依强制许可取得专利实施权的单位或个人权利限制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79次

    依强制许可取得专利实施权的单位或个人权利限制的规定 取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虽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决定取得了实施专利的权利,但是其权利仅是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实施专利。取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并不是专利权人,他没有权利允许他人实施该项专利。否则,也将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对专利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 关于强制许可决定的通知、登记、公告和终止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79次

    关于强制许可决定的通知、登记、公告和终止的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作出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时,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范围,应当限定在主要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申请人取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后,只能在强制许可决定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实施专利,而不得超越强制许可决定中规定的范围和时间。

  • 关于申请强制许可的申请人负有提出有关证据的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71次

    关于申请强制许可的申请人负有提出有关证据的义务的规定 如果申请人与专利权人就专利实施许可没有达成协议,申请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申请,但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证据,证明其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情况。至于什么样的条件才算是“合理条件”,包括实施范围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等,应由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断。

  • 关于对技术互相依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给予强制许可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98次

    关于对技术互相依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给予强制许可的规定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依照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后一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实施从属的前一项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如果前一专利权人提出给予实施后一项专利的强制许可的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给予其实施后一项专利的强制许可。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 关于依特殊情况或公共利益需要给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57次

    关于依特殊情况或公共利益需要给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例如,爆发战争、爆发大规模疫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例如为了公共利益对一项获得专利的污染防治技术方案给予强制实施许可。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因公共利益给予的强制实施许可,只能用于非商业目的。本条规定的强制许可,可以不经任何人提出强制许可的申请,而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直接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

  • 关于依申请给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56次

    关于依申请给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申请获得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

  • 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89次

    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专利权人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经人民法院根据当时尚属有效的专利权,作出有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并已执行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该项已作出并已执行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依判决、裁定侵犯专利权而给予的侵权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

  • 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
    日期:2013-07-24 点击:215次

    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即如果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专利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是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起诉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即发生效力。

  • 关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64次

    关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起始时间,为授予专利权的公告之日。按照本次修改以前的专利法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应在公告授予专利权满6个月后提出。同时又规定,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专利局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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