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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的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包括哪些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有二种情况,一种是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委托授权,擅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另一种情况是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所买卖的可能是客户帐户上的证券,也可能并不动用客户帐户上的证券,而是假借客户的名义开立证券帐户进行证券买卖。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对证券市场造成的影响,主要也是直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恶意散布、编造虚假信息或者不实资料,通常都是以操纵证券交易市场为目的的,并且在很多情况下还伴随着操纵市场的行为而进行的,所以,许多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将这种行为也列为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
禁止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规定 某些个人或者机构利用人们的这种心理,背离市场竞争原则和供求原则,通过增加买进或者卖出证券的数量来人为地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人为地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实质上是制造虚假的证券交易量和证券交易价格,是对不特定的投资者的欺诈行为。所以,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持证券交易公正合理地进行,必须严格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证券交易活动中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定 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包括内幕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非内幕人员。前者就是本法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人员,而后者包括的范围很广,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基本上都在其中。比如,某公司董事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的朋友刘某,那么,刘某就应是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当然,采用偷盗、窃听、行贿、敲诈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毫无疑问属于这一类人员。其二,行为主体知悉了有关某证券的内幕信息,并且从事了该证券的买卖。这是内幕交易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因为这样做通常能够使得行为人直接获利。
哪些信息属于证券交易活动中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尚未公开的信息。公开信息就是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内容。为了保证使广大投资者都能够知悉他们所应当了解的信息,本法对信息披露的方式作出了规定。按照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必须作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哪些 确定内幕人员,一般是以是否拥有证券市场上尚未公开的信息为标准。从传统意义上讲,内幕人员是指公司内部的人员,具体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等。这些人通常被认为能比其他人更早获得关于公司的信息。但是,在实际中为公司的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和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有关人员等,也能够拥有关于公司的和有关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并且这些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情况也很普遍。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是内幕交易。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内幕交易从形式上看与正常的交易基本相同,也是按同样的操作程序在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这是一部分人利用因自己的特殊地位或特殊关系掌握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所进行的交易,对于其他投资者来说,这种交易实质上是不公平的。
关于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现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缴纳的费用包括:申请费、申请维持费;审查费、复审费;年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专利登记费以及规定的附加费等。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要求违法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停止自己的行为,收回自己已经作出的推荐文件或者口头要求,消除产生的不良影响。如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违法收入的,该违法收入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没收,没收的非法收入应按规定上缴财政。
关于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应由侵夺人所在的单位或者侵夺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如果是单位负责人决定的行为,则应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处理)依照本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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