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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设立解散风险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日期:2013-07-2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83次 [字体: ] 背景色:        

《证券法》第七十二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释义】 本条是对禁止传播虚假信息的规定。

在证券市场上,各种各样信息的传播对证券交易都会造成影响,公布真实的信息,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市场真实情况,作出正确选择;而散布虚假信息,进行信息误导,则会使投资者作出错误的判断,利益受到损失,所以,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恶意进行信息误导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禁止。

虚假信息对证券市场造成的影响,主要也是直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恶意散布、编造虚假信息或者不实资料,通常都是以操纵证券交易市场为目的的,并且在很多情况下还伴随着操纵市场的行为而进行的,所以,许多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将这种行为也列为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比如,美国规定,操纵市场行为包括故意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实资料,引诱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日本规定,自己或与他人共谋散布有价证券行情要有变动的流言,以及在进行有价证券买卖时,对主要事项故意制造虚假的或者能够产生误解的表示的,都属于操纵市场的行为。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的操纵市场行为包括六种情况,其中第五种情况是意图影响集中交易市场有价证券交易价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实资料的行为。我国香港地区规定操纵市场的行为之一是发布有关证券的虚假或误导性的声明。本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可以解释包括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情形。当然,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主体主要是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以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投资者,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主体范围更宽。为了更有力地制止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本法单列一条,专门针对这一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本条中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待。本条规定的新闻传播媒介,是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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