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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 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证券公司的业务人员,是指在证券公司中任职,并具体经办公司业务的各类人员。由于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和证券公司的经营活动对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影响,许多国家对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任职资格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如美国规定,证券商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可以保证公司公正恰当地实现其经营业务的知识和经验,并具有充分的社会信用。
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证券公司的名称可以转让。证券公司转让其名称必须与受让方签订书面转让协议,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报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证券公司转让其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并办理变更登记后,不得再继续使用原名称。以上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证券公司行为,防止证券公司名称被滥用,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司登记机关对证券公司的名称要依法加强管理。
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 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是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作出的法律规定,符合我国现阶段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要求,为有效地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公司可以以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证券公司作为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其自身的组织和行为是否规范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影响重大,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接受《公司法》和本法的规范。具体采取哪一种公司形式,可以由设立证券公司的发起人根据公司的业务性质和发展要求自行决定。
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必须依法审查批准的规定 证券市场作为企业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在我国建立的时间不长,以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为标志,至今只有八年多,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几百年的发展历史相比,还很年轻,经验不足,投资者、管理者、中介机构都不够成熟,风险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弱。为了保障改革,促进发展及维护稳定,需要建立一个发展健康、秩序良好、运行安全的证券市场。
证券交易所有权依法处分在证券交易所内违规交易人员的规定 追究责任的主体。所谓追究责任的主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了证券交易的有关交易规则时由哪一个机构来追究其责任。按照本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的机构为证券交易所。为什么要由证券交易所来追究其责任呢?其主要原因是,他违反的是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也就是说,违反了一个组织规定,这个组织当然有权对其进行处理。违反交易所规则,交易所自然有权处理违反规则的人员。
交易结果的确认并不否定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承担的责任 在交易活动中,虽然交易结果不得改变,但是存在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属于非法获得的利益依法没收上交国库,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负责人和有关从业人员执行职务应当回避的规定 执行的是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比如是审查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的基本条件、上市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等。如果其执行的不是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则没有回避的问题。其二,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处理的对象和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属有一定的恩怨或者处理时对自己有利或者对他人不利的情形等。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一项,也不构成本条规定的回避。
证券交易所有权制订有关规则并将该规则报经批准的规定 制定规则须注意的问题。须注意三个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制订上述四项规则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二是,上述几项规则一般由证券交易所的理事会主持起草,其起草的内容不是最后生效的规则。三是,上述几项规则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能生效。
证券交易所不得擅自使用交易保证金和风险基金义务的规定 存入帐户时必须依法进行。所谓依法进行包括:一是必须有专门的帐户;二是开立帐户必须为法定的办理存贷业务的机构比如各银行或者信用社等;三是必须依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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