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凡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负责人和有关从业人员执行职务应当回避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只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才能够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证券交易所应保证参与证券交易的各方的利益不受侵犯和保证证券交易过程中的高效和秩序。为了达到公开、公平、公正的目的,本条作了回避的规定。所谓回避,是指证券交易所的理事、监察委员或者总经理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与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属有利害关系时,应当退出由他人来处理。
根据本条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下述两大类:第一类是,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员。1.理事。证券交易所的理事是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成员,一般是由会员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分为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这里所讲的理事包括上述两种。理事是证券交易所的常设人员,属于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的成员,了解证券交易中的有关问题,如果其处理问题不公正,会影响整个交易秩序。所以,其在处理法定问题时必须回避。2.监察委员。监察委员是证券交易所监察委员会的成员,由会员和非会员组成,由会员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处理有关问题时必须公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设置该人员的作用。为防止其处理问题不公正,本条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其必须回避。3.总经理。总经理是由监督管理机构任命的,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处理有关交易的问题时也必须公正,为防止其处理问题不公正,本条规定了其在一定条件下必须回避。第二类是,证券交易所负责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副总经理、各部门经理、技术人员等。这些人也需要处理问题公正。其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必须回避。
本条规定了上述人员回避的条件:
其一,执行的是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比如是审查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的基本条件、上市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等。如果其执行的不是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则没有回避的问题。其二,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处理的对象和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属有一定的恩怨或者处理时对自己有利或者对他人不利的情形等。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一项,也不构成本条规定的回避。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对于如何回避,谁来提出等具体的情况,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为便于操作,证券交易所的章程或者业务规则应当依据本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作出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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