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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不得擅自使用交易保证金和风险基金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34次 [字体: ] 背景色:        

《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交易保证金、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帐户,不得擅自使用。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不得擅自使用交易保证金和风险基金义务的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的会员须向证券交易所缴存交易保证金和赔偿基金。交易保证金是《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的证券交易所会员必须向证券交易所缴纳用以保证证券的正常交易的一种保证金。即当会员不履行清算交割义务时,即可动用该项保证金,以保证清算交割的正常进行。风险基金是《证券法》所规定的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费用和会员缴纳的有关费用中提取的赔偿客户和会员经济损失的准备金。这两项保证金是一种法定的有特殊用途的基金,只有发生了特定的情况时才能动用。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广大客户、会员的利益,保证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为此,本条给证券交易所设定了一项法定的义务,即不得擅自动用。

二、交易保证金与风险基金须专款专用。具体来讲包括:

(一)存入专门的帐户。上面讲到交易保证金和风险基金均是有特殊用途的基金。对于这项基金必须在银行开立专门的帐户,即不得同其他的有关费用存入一个帐户,以免同其他的费用混同。

(二)存入帐户时必须依法进行。所谓依法进行包括:一是必须有专门的帐户;二是开立帐户必须为法定的办理存贷业务的机构比如各银行或者信用社等;三是必须依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不得擅自使用。不得擅自使用是指不得违反本法的规定任意动用该项基金,将该项基金挪作他用,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数量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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