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
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风险基金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风险基金有两个来源:一是来源于证券交易所,从其交易费用收入中提取,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缴纳的上市费用、会员缴纳的交易费用等。二是来源于会员。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和席位费。
根据本条规定,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的理事会进行管理。证券交易所的理事会管理风险基金必须依法管理。即:一是必须专款专用;二是必须依法提取或者收取。
对于风险基金,本条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作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本法授予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一项法定的职权,即制定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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