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一百一十条 证券交易所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监控并监督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在提供证券交易场所的同时,还有监督管理本所正常交易的职能,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为了保证证券交易所履行这一职能,本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以保证对证券市场的及时管理和监督,本条还规定证券交易所有义务将本交易所内的异常情况,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本条规定,证交所应监督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这是为了保证证券市场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完整,这一规定属于证券交易所的一项法定职责。上市公司必须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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