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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简介

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公司僵局中的公司解散之诉
    日期:2013-06-21 点击:89次

    公司僵局中的公司解散之诉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增加规定了公司可以因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股东通过诉讼解散公司的具体情形,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样就确立了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机制,维护了股东的利益。

  • 资本维持原则与公司资产保护的关系
    日期:2013-06-21 点击:58次

    资本维持原则与公司资产保护的关系 从法人的独立人格性和法人财产的独立性理论出发。股东在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仅构成了公司的初始资本,但随着公司的经营发展会产生盈余的积累,即公司在每年的利润分配中会提留盈余公积与公益金以及结存未分配利润等,这些便构成了除注册资本之外的公司自有资本部分。公司的自有资本额等于公司的净资产额,即公司的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由于公司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故公司的净资产、乃至全部资产属于公司本身所有,非经合法程序不得被移转到股东私人手里。

  • 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公司亏损规则的现实意义
    日期:2013-06-21 点击:78次

    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公司亏损规则的现实意义 规范证券市场。如前所述,上市公司频繁通过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方法提高每股收益,扰乱和操纵证券市场。公司法禁止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对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减少利润操纵空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如前所述,资本公积金主要由股票溢价形成。如果允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无异于公司亏损主要由流通股股东承担。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 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中债权人的地位问题
    日期:2013-06-19 点击:152次

    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中债权人的地位问题 根据《公司法》的现有规定,在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中,债权人除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将清算程序由普通程序转为特殊程序外,债权人并无权介入诉讼,法院也无须征求债权人的意见。但公司是否被判令强制解散,与债权人的利益息息相关,这其间涉及到对中小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问题,法院应当听取并尊重债权人的意见。

  • 著作权赔偿纠纷的管辖及赔偿数额计算方法
    日期:2013-06-16 点击:57次

    著作权赔偿纠纷的管辖及赔偿数额计算方法 在侵害著作权案件中,著作权人或者侵权行为人,可能因为商业秘密的保护等原因,不愿意或者不能够提供有关实际损害或者实际获利的具体证据,在著作权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行为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不能确定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在法定限额50万元以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 《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必要性
    日期:2013-06-14 点击:86次

    《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必要性 行为的性质和类型不属于市场经营行为的范畴,而属行政行为,是指向市场及其主体的管理行为,具有行政强制力。行政垄断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如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规章、发布通告等。

  • 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664次

    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 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结果进行公开的规定。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公开的本意是不加隐蔽,行政程序中的公开,其基本含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当依法公布,允许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 对经营者集中做出禁止和豁免决定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150次

    对经营者集中做出禁止和豁免决定的规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经营者集中,关键是审查该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因此如果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则可以得到豁免。另一种是集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某项经营者集中虽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但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如有利于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促进就业,明显推动技术进步、增强国际竞争力等,也可以得到豁免。

  •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的因素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424次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的因素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市场进入的难度直接决定了申报集中的经营者是否存在潜在的竞争者。集中后的经营者即使取得或者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可能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比如降低产量、抬高价格、强制交易等,如果相关市场没有或者只有很低的进入障碍,潜在的竞争者很快就会进入这个市场,抢占市场份额,形成市场竞争格局。

  • 经营者集中提交补充文件、资料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117次

    经营者集中提交补充文件、资料的规定缺少规定所要求的项目,或者文件、资料的内容不符合法律和规定的内容,即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文件、资料。这种补充,也是按照规定要求的数量和内容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提交。经营者逾期未补充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即由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逾期未补充有关材料,导致该申报未依法完成,视为未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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