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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赔偿纠纷的管辖及赔偿数额计算方法

日期:2013-06-16 来源:知识产权律师 作者:知识产权律师 阅读:20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于著作权民事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出版、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被侵权案件不断增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规定,确定侵害著作权所应当赔偿的数额,主要有三种确定的方法:

1.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计算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2.以侵权人的获利为依据计算赔偿数额

即在著作权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时候,按照侵权行为人因为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作为赔偿的数额。

3.法定损害赔偿数额

在侵害著作权案件中,著作权人或者侵权行为人,可能因为商业秘密的保护等原因,不愿意或者不能够提供有关实际损害或者实际获利的具体证据,在著作权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行为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不能确定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在法定限额50万元以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在确定上述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包括著作权人为了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支出,如著作权人为了举证的需要购买侵害著作权的产品所支出的费用,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及律师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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