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具体行为有以下5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3.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上述行为不论行为人的动机如何,都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实施细则》对上述“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作了如下的解释:(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商标印制等便利条件的。上述两项解释并未全部穷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内容,只要是给他人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即属于此项侵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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