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争议”指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个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冲突争端。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程序是商标注册管理的重要内容。我国实行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法律保护在先申请人注册商标权益,未注册商标、未申请注册和申请在后的商标,对已注册和申请在先的商标的所谓“争议”是不能成立的。
“对已注册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根据《商标法》总则规定,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享有专用权;未注册商标其专用权归属并未经法律确定。这样,所谓注册商标争议裁定,即把争议双方当事人限定在商标注册人的范围当中,非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无权参加争议裁定活动。争议裁定的对象,是核准注册而未满5年的商标。注册已超过5年的商标即具有不可争议的法律效力。商标争议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被争议的商标与其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该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机关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从法律原则上讲,商标注册由商标局决定,当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发生争议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裁定,这样可以发挥商标执法机关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作用。
注册商标争议必须首先由争议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依照要求填写《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附以理由书和有关证据。在法定时限内,直接寄给商标评审委员会。
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裁定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争议人的争议理由和事实送达被争议人,并要求其限期答辩。必要时.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公开进行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因当事人违背时限而中止或者推迟裁定。
争}义裁定的结果一般有两种:(1)争议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不能成立时,维持被争议的商标注册。(2)争议人理由成立时,撤销被争议的商标。在实际工作中,还遇到过第三种结果,部分地维持被争}义的商标。这种情况是争议双方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但是被争议的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比争议人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大。被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争议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非类似商品,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注销部分类似商品上的商标,保留其非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注册。争议商标为组合商标,权利冲突仅仅发生在部分商标要素上,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裁定仅仅撤销该要素部分,保留其他部分的商标注册。
当事人对争议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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