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法修订版施行前,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法律上并无障碍,尽管在学理上一直有争议。在证券市场上则常有一些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制造资本公积,然后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迅速实现扭亏为盈 。这种化腐朽为神奇的财务游戏让专业人士瞠目结舌。对此,2005年修订版《公司法》作了重大的修改,第169条第1款但书款特别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可见,《公司法》2005年修订版对资本公积金是否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作了禁止性的规定。
本文从资本公积金的性质、资本公积金的分类、资本公积金的功能、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的实质和危害、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公司亏损的现实意义等几个方面对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公司的亏损这一公司法规则进行探讨,以求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则。
一、资本公积金的概念
资本公积金作为公司法的概念,最为人熟知的基本形态是股票溢价。《公司法》第16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近年来,资本运作日益普遍,公司并购资产重组活跃,资本公积金远远扩大了其外延。相当多的所有者权益增长或者说账面上的增长,既不是来自所有者的出资,也不是来源于企业的盈余,而是由于特定的会计处理程序所致。因此,资本公积金是指投资者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本公积金包括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实物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
资本公积金本质上属于资本的范畴。不同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由投资者共同享有,如果说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的财产基础,资本公积金则是公司存续期间的公司基础财产,是对外信用的基石,属于公司的永久性资本,不得任意支付给股东,一般仅在企业清算时,在清偿所有负债后才能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投资者。
资本公积金与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相关概念的关系:
盈余公积金是会计上的概念,是具有特定用途的留存利润,具体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包括两个内容: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按实际提取数记账。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则是公司法上的概念。《公司法》第167条第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第3款又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可见,法定公积金是指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后,在利润分配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提取的用于企业发展的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则是公司股东协议决定的在法定比例基础上在提取一定比例的税后利润作为企业发展的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都是盈余公积金。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也是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公司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构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或者说股东权益。
二、资本公积金的分类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资本公积金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二是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资本公积金按照其来源和用途可以分为:一般项目、准备项目、特殊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与出资有关但不计入股本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出资溢价、股票溢价、新股发行时冻结申购资金获得的利息均属于一般项目。一般项目主要用于转增资本,是资本公积金的主要组成部分。
准备项目主要是指接受他人捐赠的现金或者实物财产、外汇投资因汇率不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债务重组获得的债务豁免或者减少的部分、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研究等的国家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的余额等。这些准备均产生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但又不宜作为收入确认。资本公积金中的各项准备项目,是尚未实现的一种准备,不得用于转增资本。这些项目代表了股东权益的实际增长,从理论上讲算收入并非不妥。但是从会计上讲,“收入”帐目主要核算企业基于经营活动而增加的股东权益,而这些财产的增加与经营活动无关,计入“收入”易致误解。而且,计入收入涉及纳税,发生现金流出,对公司不利。因此,这些准备项目计入资本公积是合理的。
特殊项目主要是指基于会计处理方法或者会计程序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例如:“法定资产评估增值”。还有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按比例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公积金增值部分诸如:“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准备”、“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等。这些准备项目是未实现的收益,只有在处分时增值有可能实现。这些准备常随着相关资产的市场价值而上下波动,需要不断进行调整,而且这些准备体现为账面的增长,并没有实际的资金的流入。
三、资本公积金的功能
资本公积金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处理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二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一,资本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进一步调整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按照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的多少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股东之间出资额不同或者说所持股份的不同,反映了股东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份作为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具有均分或者说等分的特征。但是,随着公司净资产价值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股东(设立时)特别是股份公司设立后加入的股东通常是溢价获得股份的。溢价发行股份所体现的是原始股东和新股东不同的投资风险。如果允许溢价计入股本会导致新股东所持股份占全部股本比例的提高,这样对于老股东是不公平的。所以股份发行时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科学地调整了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法律原则。
第二,资本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是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以保护。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资本公积金最为重要的法律功能,并在出资和分配两个层次上实现这一功能。
在出资层面,普通法系公司法表现最为突出,普通法系有些国家公司法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是公司法禁止折价发行股份。 在公司法禁止折价发行股份的背景下,为了规避折价发行问题,公司会把股份面值定得很低,从而达到不触犯折价发行的禁令又实现低注册资本。然而,为满足公司运作,公司实际投入的资本又远远高于注册资本。为解决低注册资本和高运作资本的矛盾,资本公积金制度提供了解决方案。资本公积金制度一方面满足了股东出资方式上的自由,避免了公司法的干预,另一方面使得股东的实际出资在公司帐目中获得承认。因此,资本公积金在英美法系是公司信用的重要参考指标。我国公司法对特定行业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是,其实注册资本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评价一个公司的市场信用基础,资本公积金同样是一个相当重要的财务指标。
在分配层面,资本公积金用于股东分配为法律所禁止。“无盈利不分配”是各国公司法普遍奉行的一项利润分配规则,是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必然结论。由此衍生出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股东分红的法理。在资本维持原则形成的早期,法律上只是限制从净资产增值中派发的股利不得减损股本。那时,出资人可以要求对股本溢价进行分配。但是,股本总是有限的,尤其是实行名义资本制度的国家,股本的法律意义在于明确股权关系,并非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时候,资本公积金就显得极为必要。通过资本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禁止将资本公积金用于利润分配,无疑是资本维持原则的进一步延伸。
四、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的实质和危害
从会计的角度分析,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本质上是一种会计处理程序,并无实际的资金的变动。从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栏看,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是所有者权益栏下资本公积金的减少、法定公积金以及未分配利润的数量调整而已。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后公司日后利润分配创造了条件,因此,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实质上构成了利润分配。前述化腐朽为神奇的案例中涉案公司正是在利润分配环节上进行了财务操作,通过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方式迅速实现扭亏为盈。试想,如果许可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同时又不要求资本公积金在当年利润、盈余公积无法弥补公司亏损之后来弥补,那么也就是说公司无须用利润和盈余公积来弥补亏损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全部用于分配了。
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对公司以及整个市场有负面影响。首先,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难以反映公司的真实业绩。这一点十分浅显,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股票的溢价发行积累了相当的资本公积金,这是如果通过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不仅无法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水平,也鼓励了公司经营团队的不思进取,对于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利。第二,从税务环节上讲,通过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后,就会导致公司无法享受由于亏损带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更为不利的是公司按照盈利纳税直接导致了公司的现金流出,从而消弱公司的经营能力。第三,由于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实质上是变相的利润分配,相当于资本的收回,这样无疑缩小了企业的资本规模,必将损害公司的财产基础和信用基础。第四,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使得以增加每股收益为目的的资产重组频频发生,为二次市场的操纵创造了条件,破坏了市场公平性。
正是由于上述的危害性,公司法对资本公积金作了禁止性的规定。
五、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公司亏损规则的现实意义和对律师实务的指引意义
我国《公司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这是对修订前公司法的重大进展,体现了公司法对公司事务的适度干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规范证券市场。如前所述,上市公司频繁通过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方法提高每股收益,扰乱和操纵证券市场。公司法禁止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对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减少利润操纵空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如前所述,资本公积金主要由股票溢价形成。如果允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无异于公司亏损主要由流通股股东承担。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三,禁止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有利于公司治理,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律师实务中,公司法禁止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这一规则对于资产重组、外资并购等律师实务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要保证资产重组、外资股权并购的合法性,必须遵循这一新的规定。在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内资企业过程中,出于外汇使用和税务筹划等原因,股权转让时通常先分配后转让即先把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由原股东分配掉再由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以公司的净资产为基础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四条,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作为交易价格的依据。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因此,股权并购中必须对拟转让的股权进行资产评估。由于资产的增值,尤其是土地使用权的增值,通过资产评估后公司的资产通常增值很大。通过资产评估获得的资产增值,如前所述,应当列入资本公积金。对资本公积金,法律禁止对其进行分配以及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所以,在确定股权转让价前不得对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进行分配以及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达到变相分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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