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清算期间擅自经营法律责任的规定。
〖评析〗
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组织 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公司因违法被责令关闭的,清算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 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公司自行决定解散或出现法定的解散事由时,清算 组由公司组织成立。清算期间,其执行机构董事会、经理人员依法应停止职权,公司的财产 管理权、业务经营权、对外代表公司权都由清算组行使,公司的能力范围缩小到为完成公司 未了事务进行必要经营的范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否则,新的债权人的利益得不 到保证,原有债权人也可能会间接承担公司继续经营的风险。为了维持公司进入清算后的责 任财产,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对清算组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即继续经营 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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