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 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 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 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及清算时违反通知、公告义务及违法清算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评析〗
[刑法(1999 年修订)]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 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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