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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简介

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法院裁定终结企业破产程序后是否应当向债权人送达裁定书或者发布公告
    日期:2013-05-02 点击:430次

    法院裁定终结企业破产程序后是否应当向债权人送达裁定书或者发布公告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只有裁定送达并公告后,才能进入破产财产的分配程序,破产企业才能真正破产终结。

  • 债权人以未收到债权申报通知为由逾期申报债权并要求参与破产分配的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3-05-02 点击:285次

    债权人以未收到债权申报通知为由逾期申报债权并要求参与破产分配的应如何处理“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该规定在以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更加人性化,因为未申报债权可能原因多样,应当尽可能地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轻易不要让债权人利益落空。当然,如果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则不能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行使相关权利。

  • 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问题
    日期:2013-05-02 点击:109次

    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问题企业因濒临破产而导致职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已被遣散,故劳动合同终止的实质原因是由于企业濒临破产或者破产而导致,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考虑,应当向职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并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向企业职工支付安置费用。

  • 企业债权人是否应直接起诉公司开办人承担民事责任
    日期:2013-05-02 点击:120次

    企业债权人是否应直接起诉公司开办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该公司法人人格可以被否认,其开办者应当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现在可以确知开办人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因此首先应当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假如仅有一个债权人时,公司债权人可以依据代位之诉,请求开办人在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 国企改制中股权转让与产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日期:2013-05-02 点击:168次

    国企改制中股权转让与产权转让有什么区别如果卖的是有形资产,不是符号或者以股权为代表的有形资产,如设备、资产,就应当认定是产权转让。特别是一些国有独资企业,将部分不良资产剥离后,将企业转让,这就是产权转让协议或者称为企业整体出售协议,卖的就是财产,也可能包括一些债务,而不能界定为股权转让。

  • 董事长被追究刑事责任其股东资格及董事长职位能否被剥夺
    日期:2013-05-02 点击:254次

    董事长被追究刑事责任其股东资格及董事长职位能否被剥夺至于该董事长控股股东地位,应当通过审计,重新衡量其是否属于私分国有资产,如属于私分国有资产,则应当剥夺其私分国有资产部分的股东资格,如果其未曾私分国有资产,则其股东资格不应受到任何影响。所以,其股东资格是否被剥夺,应当以审计结论为准。

  • 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小股东应从哪几方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日期:2013-04-29 点击:427次

    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小股东应从哪几方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应当保全公司财务账目,以防止大股东或者控制股东伪造财务账目,损害股东们的利益;其次,控制公司流动资金及对外债权,防止流动资金流失与债权被恶意处置;其三,控制公司固定资产,防止大股东将不动产等低价转让;其四,应当控制住公司公章,防止大股东被剥夺控制权后拒不交出公章,甚至利用公章从事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担保、借款行为的发生。总之,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运转为前提。

  •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不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均无权请求解散公司
    日期:2013-04-29 点击:133次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不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均无权请求解散公司公司债权人有权提起公司债权债务清算之诉。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有中断、中止事由,或者债务人自愿承认履行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亦可在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得到法律的相应保护。

  • 中国股东变更国籍是否还可以持有内资公司的股权
    日期:2013-04-29 点击:208次

    中国股东变更国籍是否还可以持有内资公司的股权从以上规定看,应该是暗示移民后的中国股东变更国籍后,可以继续持有其在内资公司的股份,无需将公司变成中外合资企业。因为外资股东的限制目的并不是以国籍而论,而是在投资之初要保护国内的产业或者有其他政策性目的。

  • 股东代表诉讼中法院能否依职权改列公司为第三人
    日期:2013-04-29 点击:241次

    股东代表诉讼中法院能否依职权改列公司为第三人案由却是股东代表诉讼。应当明确,公司法上的股东代表诉讼是为广大中小股东设计的救济途径,并不适于公司大股东之间的权益纠纷。所以,类似这样的诉讼,似以侵权之诉提起更加适当,可将B、E列为被告,将C列为第三人,实际上A起诉胜诉后的权益享有者为C,所以,C不宜列为被告,此点即使不释明,A也应作适当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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