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公司诉讼中,为了防止控股股东持续侵害小股东利益,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小股东应从哪几方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公司律师解析:解散公司诉讼是变更之诉,判决生效后仅仅变更了原有的法律关系,而无财产给付内容,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因此从理论上讲,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无财产保全事项。但是,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是基于股东之间或者董事之间的僵局,虽然判决解散后,公司可以自行清算,但因股东之间矛盾尖锐,最终大多仍会启动强制清算程序。为了保护股东们的利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对财产保全作了例外规定。
具体实施保全过程中,首先,应当保全公司财务账目,以防止大股东或者控制股东伪造财务账目,损害股东们的利益;其次,控制公司流动资金及对外债权,防止流动资金流失与债权被恶意处置;其三,控制公司固定资产,防止大股东将不动产等低价转让;其四,应当控制住公司公章,防止大股东被剥夺控制权后拒不交出公章,甚至利用公章从事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担保、借款行为的发生。总之,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运转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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