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律师解析:《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58条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从以上规定看,应该是暗示移民后的中国股东变更国籍后,可以继续持有其在内资公司的股份,无需将公司变成中外合资企业。因为外资股东的限制目的并不是以国籍而论,而是在投资之初要保护国内的产业或者有其他政策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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