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作假账等”。它有下面几层含义:
1.“账”是指法定的财务账
账外暗中的“账”有它特定的范围,指的是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通常简称为“法定财务账”、“正规财务账”或“大账”。有人曾误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未明确账是指法定财务账,也未要求折扣要记入法定财务账。表面上看虽然如此,但我国有严格的财务会计法律制度,设账入账均须依法进行,法律认可的只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设立的账,账外设立的账,小金库的账,虽然客观存在,但这是国家不允许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暂行规定》对其也不认可。
《暂行规定》所称的账,包括反映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这是因为市场交易活动是广泛的,有市场交易活动的单位,特别是买方,相当一部分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机关,这些单位不同于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其所设的账是记载行政事业经费收支情况的,但这些单位在市场交易中也要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毫无疑义的,因而对这些单位中法律承认的账也要予以明确。
2.账外暗中是一个法定要件
“账外暗中”四个字实质含义是一个,即不在法定财务账上明示。“暗中”本意是不在合同和账上明示,这里是指不在合同中明示。对于是否构成回扣并无实质意义,不在账上包括发票等财务凭证上暗示才具有实质法律意义。账外,即不如实入账,当然也是不在账上明示。所以,账外暗中是从两个方面来表达不如实入账这一法律含义的。不能将账外暗中割裂为“账外”和“暗中”,并作为两个法定要件,否则,“暗中”与“账外“的实质意义就不应相同,“暗中”就应理解为秘密。这样一来,只要公之于人的就是明示,就不能认定是回扣,尤其是个人收回扣的,秘密装入个人腰包就是违法,公开拿就可以不受制约,公开拿回扣何乐而不为?立法本意是制止回扣,如果承认账外明示,不仅会导致行为人规避法律,使《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回扣的规定毫无意义,而且还会助长明目张胆的违法之风,其危害将甚于无法。因此,账外暗中应是一个法定要件,与之对应的是明示和如实入账,不存在“账外明示”和“账内暗中”的问题。
有人认为,账外收受的财物只要单位领导知道就是明的,不违法。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单位和个人收回扣的区别不在于简单的人数之分,个人收回扣是一个或几个人的行为,不是组织行为,单位是有组织有领导的集体,单位收回扣造成的影响更坏,更恶劣.而且,法律禁止回扣行为,并不是以个人或单位相区别。
3.账外暗中是指不按财务制度如实入账
账是反映经济往来关系的,记账应按国家财会制度进行,如实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根本不入账的,转入其他财务账的属于账外暗中是毫无疑问的;虽然记账,但弄虚作假、掩盖事实真相的,也属于账外暗中。其实,支付回扣的单位大多都有“账”,但这是为了既要达到给予财物的目的,又要平账而作的假账,是以其他名目掩盖事实的入账方式。“账外暗中”是回扣的重要特征和法定要件,是合法与非法的本质界限。有人认为回扣有非法的,也有合法的,账外暗中的回扣是非法的,明示入账的回扣则是合法的。但从法律角度讲,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法律上的回扣是有特定含义的,即凡回扣都是违法的,没有合法的回扣。回扣与折扣是一对概念,两者的界限就划在“账外暗中”上,因此,界定清账外暗中的法律含义,是正确区分回扣和折扣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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