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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被审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迹象时的审计方法

日期:2017-12-2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058次 [字体: ] 背景色:        

谈谈发现被审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迹象时的审计方法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9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1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的5%以上1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公司股东抽逃其出资属于违法行为,尽管目前尚未发生因公司某股东抽逃了其出资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未做披露导致被审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起诉的案件,但是《独立审计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第15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发现可能存在违反法规行为时,应当了解其性质和原因,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第21条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的违反法规行为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并且未能在会计报表中恰当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由此可见,当发现被审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迹象时,注册会计师应该进一步实施审计程序并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地披露;相反,如果未进一步实施审计程序和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地披露,注册会计师就未遵守独立审计准则,一旦被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起诉,就将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二、发现“股东借款”后的审计程序

注册会计师发现“其他应收款”等账户中存在“股东借款”时应保持高度警惕。首先要索取借款合同及单据检查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应特别注意该项借款是否按公司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借款应引起关注并询问被审公司管理当局原因。还应注意借款是否逾期,已逾期长时间挂账的股东借款增加了其抽逃出资的可能,注册会计师应高度关注。同时还应注意敏感金额的股东借款,比如该股东的借款金额与其出资额恰好相等。

其次,注册会计师应向该股东发询证函以取得其对该笔借款的确认,但即便是该股东确认了该笔借款也不代表其能够按期归还借款。对此注册会计师取得函证确认后可考虑采用以下方法:1.获取被审公司与该借款股东签署的还款计划;2.如该股东是法人,可获取该股东当年审计报告以分析其偿债能力;3.获取被审公司董事会关于该笔借款已按公司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书面声明;4.询问其他股东对该笔借款的看法。若有证据表明该借款不能全额收回,注册会计师应要求被审公司对其做减值测试并考虑该减值对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影响。

最后,如果因该借款使被审公司大量资金被股东占用,注册会计师还应分析其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如发现公司出现经营资金匮乏、销售萎缩、银行借款大量增加等现象,则表明其持续经营能力很可能遭受影响。这时,注册会计师还应按《独立审计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的要求实施审计程序,并在审计报告中适当披露。

另外,当借款的债务人不是股东时,注册会计师应检查该债务人与被审公司及其股东有无关联关系。如存在关联关系,注册会计师除应实施上述审计程序外,还应注意《独立审计准则第16号—关联方及其交易》的要求。

三、审计过程中应注意被审公司设置的“陷阱”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重视与被审公司管理当局沟通,争取得到客户的理解,尽可能地了解有疑点的“股东借款”的真实内幕。但有的公司注册时就是虚假出资,公司成立以后验资时所借的资金已“好借好还”退出了公司,在账表中则伪造会计记录作“其他应收款”挂账。此时,注册会计师要特别谨慎,严格遵守准则的各项要求,特别是向债务人函证时应亲自寄发并亲自收回,以免掉入被审公司精心设置的“陷阱”。

总之,当发现被审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迹象时,注册会计师应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不可为了迎合客户减少审计程序、降低执业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降低审计风险的方法就是严格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和《独立审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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