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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及法律责任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不法分子利用公司的掩护作用、从事非法活动的现象而增加的规定。这些不法分子成立公司不是想进行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而是想利用公司的外壳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法律的制裁,例如黑社会组织成立公司洗钱等。对待这样的公司必须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从事犯罪活动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算组及其成员在公司清算时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法《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清算组成员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职务违法行为,与清算组成员身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如果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这里的“警告”,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性评价,是对公司的谴责和告诫,目的是使公司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公司债权人的危害性,纠正违法行为。这里的“没收违法所得”也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是指公司登记机关没收公司通过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取得的财产收入,属于财产罚的一种。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等材料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提供不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主观方面。公司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不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是行为人在某种不法目的与动机驱动之下的一种故意行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与工作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失实行为在客观上有相同之处,即财务会计报告虚假或遗漏。但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本行为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而后者在主观上则是行为人由于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态度等方面的原因,使其所制作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有错算、错记、漏记等情形,即由工作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失实的情况。
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另立会计账簿法律责任的规定会计账簿是记载和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营业状况的各种账簿、文书的总称。本法《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另立会计账簿行为有以下特点:一是另立会计账簿行为的主体为公司,因此只能是法人而非自然人。
走私废物罪 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进境的制度。犯罪对象是“废物”。这里讲的废物不是一般废物,而是特指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见利忘义,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严重危害了我国的环境,威胁人民的身体健康。为了遏制这种行为,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四)》增设了此罪名。
虚报注册资本罪 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这里的证明文件。主要是指公司股东缴纳全部出资或出资认购法定股份后,由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法定验资机构依法对申请公司登记的人的出资验资后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以及出资者所拥有的出资单据、银行帐户及有关产权转让的文件等。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本罪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而欺骗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虚假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情节严重的欺骗行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罪在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犯罪特征上有本质的不同。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发起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而构成犯罪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尚未登记成立,不存在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只能由发起人承担。而公司的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如果是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的情况下,实施了本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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