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规定,公司进人清算程序,公司存续,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只是其权利能力受到限制。公司董事长、董事会不能再像以前一样行使职权,而是由清算组行使管理公司业务和财产的职权,而且只能行使以下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本法《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如果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这里的“警告”,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性评价,是对公司的谴责和告诫,目的是使公司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公司债权人的危害性,纠正违法行为。这里的“没收违法所得”也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是指公司登记机关没收公司通过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取得的财产收入,属于财产罚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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