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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股权设置过于集中引起的法律风险 公司一股独大,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这种管理模式,在公司的创业初期,虽然可以帮助公司快速的做出决策,通过适当的冒险,获得经营上的成功;一旦公司进入到规模化、多元化经营以后,由于缺乏制衡机制,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就会增大,公司承担的风险无疑也会随之增加。比如公司大股东意外死亡或者被刑事关押,很可能直接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决策,以至破产清算。
股东出资形式选择不当的法律风险 对于一些特殊形式的非货币财产权利,我国法律仍然予以限制。比如,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出资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等等。出资形式选择不当,依据我国法律,公司的设立申请将不被受理批准。因此股东在出资前,应该对我国法律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全面了解,或者借助专业机构的帮助,对出资资产进行重新安排。
不适当履行出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出资人履行出资,应当依据设立协议的约定或者我国法律的规定,及时交付货币或者办理非货币财产权利的转移手续。出资人不适当履行出资,一方面,可能因此延误公司设立,致使公司错失发展契机;另一方面,出资人还要承担起一系列的违约责任、出资填补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引发的刑事法律风险出资人抽逃出资,除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也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抽逃出资,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同时可以并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额10%的罚金。
虚假出资引发的刑事法律风险 出资人虚假出资,很可能会阻碍公司资本制度设计的实现;出资人也要为自己的虚假行为,承担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即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公司承担补缴出资责任及赔偿责任;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或有限补充清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公司设立时出资履行过程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发起人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设立协议的约定或者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权利的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发起人需要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要将出资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要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实践当中,公司正常经营的诸多法律风险,有相当一部分,都是因为出资履行瑕疵引发的。我们先看几个案例。
监事会主席行使职权不当或怠于行使职权 监事会主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召开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如果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新公司法规定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行召开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这样就监事会及时履行职责设置了第二道防护。
监事会成员组成不当法律风险防范 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中应包括股东代表及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其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但有的公司监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或职工代表不足三分之一。如果监会出现以上情况,同监事会的构成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作出的决议可能会归于无效。
股东滥用诉权的法律风险防范 股东诉权是指股东对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包括撤消决议之诉、损害赔偿之诉、查阅权行使不能之诉、解散公司之以及股东的派生诉讼等等。这些诉权保障了股东权利不能实现的或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诉讼来获得救济和保护。
股东滥用质询权的法律风险防范 质询权是指股东对有关公司经营、人事、财务等事项要求董事会、监事会、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解释或说明的权利,质询权的相对义务主体是公司负责人。质询权是股东知情权的派生权利,是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重要权利。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我们也可在公司章程中自行限制此项权利行使。比如:明确质询的事务范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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