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如果监事会主席故意不行使或怠于行使监督职权,那么就有可能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新公司法从两方面来防范此种情况发生。
1、监事会主席的产生。
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这样保证了监事会主席选举的民主性、公司性。从而为监事会及时、正确行使职权设置了第一道防护。
2、监事会主席召开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召开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如果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新公司法规定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行召开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这样就监事会及时履行职责设置了第二道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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