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公司诉讼风险

监事会主席行使职权不当或怠于行使职权

日期:2012-05-20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 阅读:115次 [字体: ] 背景色:        

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如果监事会主席故意不行使或怠于行使监督职权,那么就有可能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新公司法从两方面来防范此种情况发生。

1、监事会主席的产生。

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这样保证了监事会主席选举的民主性、公司性。从而为监事会及时、正确行使职权设置了第一道防护。

2、监事会主席召开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召开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如果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新公司法规定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行召开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这样就监事会及时履行职责设置了第二道防护。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