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人在履行出资的过程中,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设立协议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1、不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引发的法律风险。
出资人履行出资,应当依据设立协议的约定或者我国法律的规定,及时交付货币或者办理非货币财产权利的转移手续。出资人不适当履行出资,一方面,可能因此延误公司设立,致使公司错失发展契机;另一方面,出资人还要承担起一系列的违约责任、出资填补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2、非货币出资财产存在权利瑕疵引发的法律风险。
非货币财产权利瑕疵,主要是指出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权利财产出资,但是对这些权利财产并不具有合法的处分权利。出资人交付的非货币财产权利存在权利瑕疵,很可能会阻碍财产权利转移手续、延误出资履行、影响公司成立。同时,不合法使用他人的财产权利,还可能因为侵权在先,将公司卷入一系列的赔偿纠纷旋涡。出资人自己,如果向其他出资人恶意隐瞒资产权利归属,构成犯罪的,也将承担起刑事法律责任。
因此,出资人履行出资,应当尽量符合设立协议的约定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防范和降低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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