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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知识产权风险

股东出资形式选择不当的法律风险

日期:2012-05-20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 阅读:42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国法律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其他非货币财产权利出资。对于非货币财产权利的范围,只要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就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出资形式的要求。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形式的非货币财产权利,我国法律仍然予以限制。比如,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出资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等等。

出资形式选择不当,依据我国法律,公司的设立申请将不被受理批准。因此股东在出资前,应该对我国法律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全面了解,或者借助专业机构的帮助,对出资资产进行重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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