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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设立解散风险

股东滥用质询权的法律风险防范

日期:2012-05-20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 阅读:27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东权利,即股东权、股权。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等权利。包括收益权、管理权、知情权、诉权以及其他派生权利等。股东权利滥用是指股东为了私利或追求公司、其他股东不利而对股东权的随意使用。作为一个正常、理智的股东,应合理的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应滥用股东权利。

质询权是指股东对有关公司经营、人事、财务等事项要求董事会、监事会、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解释或说明的权利,质询权的相对义务主体是公司负责人。质询权是股东知情权的派生权利,是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重要权利。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我们也可在公司章程中自行限制此项权利行使。比如:明确质询的事务范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置。如“公司经营”包括公司生产决策、行政性管理、人事安排、财务会计、董事薪酬等个方面都可以进行质问。质询权行使的方式、方法和程序,以防止股东恶意质询、无理取闹等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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