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履行,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设立协议的约定或者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权利的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发起人需要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要将出资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要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在实践当中,公司正常经营的诸多法律风险,有相当一部分,都是因为出资履行瑕疵引发的。我们先看几个案例。
1999年,辽宁省某电子集团公司与吉林省某电子物资总公司、某房地产公司等五家公司共同签订了成立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协议约定了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后来,由于吉林某电子物资总公司出资不实,被辽宁电子集团公司诉至法院,导致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给辽宁电子集团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2002年9月,浙江省双阳公司与东江公司达成兼并协议,约定:双阳公司向兼并后新成立的公司注入资金250万元;双阳公司兼并东江公司后,双阳公司董事长伍某为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阳公司并未交付任何财产,仅以伪造的资金证明虚假出资,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义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双阳公司向新公司补缴了250万元出资;伍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2004年,某股份有限公司,某工程公司,某贸易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某实业集团公司。其中两家公司因资金紧张而无法交付资款,某证券公司同意先垫付出资,并将款项汇入某工程公司和某贸易公司帐户。实业集团公司成立后,某工程公司和某贸易公司将垫付的出资款归还给某证券公司,并伪造银行对帐单、提供虚假购货发票等,以掩盖事实真相。由于资金周转不济,2005年6月实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诉之法院。
通过大量的实践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忽视出资履行瑕疵的影响,很可能就会引发诸多法律风险,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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