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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企业如何寻求保护

日期:2013-01-14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66次 [字体: ] 背景色:        

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寻求保护的基本途径有两条,即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1.行政保护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行政执法机关也称行政主管机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款确定了本法的行政主管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法最主要的执行机关,承担着反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职责。受到不正当竞争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或投诉,寻求行政保护。同时,这一款中也考虑了执法上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问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中也从另外的角度作了规定,并授权由其他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部门可以根据该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些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但不能直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监督检查。不能将这一规定理解为任何行政执法部门都可以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例如:《电信条例》中规定了电信企业强制交易、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行为,由电信管理部门进行查处,也就是说电信企业强制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电信管理部门依据《电信条例》进行查处,而不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上级政府部门主管,即上级政府是下级政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上级政府所属部门是下级政府所属对口部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本级政府是其所属部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

2.司法保护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执法机关。人民法院执行本法的权限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处理有关不正当竞争的民事纠纷。不正当竞争具有民事侵权的性质,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可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使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得到补偿。这与行政执法不同,行政执法是出于维护公益的目的和需要,重在制止和惩治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不处理损害赔偿问题。

(2)依法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

(3)处理经营者不服行政执法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的行政争议。

此外,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还按职能分工依法负责对构成犯罪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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