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两种垄断行为,一种是行政垄断,另一种是行业垄断。其中行政垄断又称行政权力干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业垄断又称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权力干预是指对市场经营活动有影响力的行政主体,出于地方利益或小团体利益,违反法律或公认的市场规则,故意对市场行为进行干预,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的行为,又称“超经济强制经营行为”,即来自经营主体以外的直接间接行政权力作用下的强买强卖行为。
行业垄断常常带有行政权力的因素,但行政权力干预造成的不平等竞争并非仅限于行业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上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获取垄断利润为目的,利用自己在市场上的独占地位,限定消费者必须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在当前是较突出的不正当竞争类型。
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电力、供水、供热、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企业。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在特定的市场上,处于无竞争状态或取得压倒性地位和排除竞争的能力者;也指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不进行价格竞争,在它们的对外关系上具有压倒性地位和排除竞争的能力者。
公用企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隋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或者滥收费用的,工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民事责任。公用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进行限制竞争行为并借机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的,用户或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其他被侵害的经营者也可以要求公用企业和被指定的经营者进行赔偿。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由公用企业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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