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一概念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和范围作了界定。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既然是商业秘密,客观上也就不应该是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而且不具有排他性,某项商业秘密可能同时为另外的经营者拥有,但只要都予以保密,未使其进入公知领域,就仍然是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未进入公知领域,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商业秘密与进入公知领域的其他信息是不同的。(2)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商业秘密不能是抽象思维或构想,须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转化为生产力或带来竞争优势。但对其实用性也不可要求过严,因为多数技术秘密在研究和归纳总结的过程中,其实用性并不明确,但是没有这种研究探索是不可能一步达到实用性阶段的,因此对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应以潜在的经济利益为标准。(3)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是权利人采取措施予以控制的,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合理措施。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即成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不只是流通领域中的秘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技术资料和诀窍,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货源情报、标出内容等,都属于商业秘密,范围是很宽的,可以说凡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等,均属于商业秘密。客户名单成为商业秘密.并不是说客户作为一个单位或个人是秘密组织,其秘密性是指经营者与客户的交易关系不为公众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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