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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公司诉讼风险

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日期:2013-01-14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167次 [字体: ] 背景色: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定商业贿赂的,即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因为,倘若经营者不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等参与市场竞争,而是通过贿赂手段购买或销售商品,即使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全行业或大多数企业都存在,没有排挤或损害竞争对手,也会普遍提高生产成本,妨碍正常的价格竞争,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败坏社会风气,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有三:(1)主体是经营者,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3)手段 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当然,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都属于贿赂的范畴,触犯刑律的都要给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责任上是不同的,商业贿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贿赂应受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刑事处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贿赂的手段划分为“财物”和“其他手段”两大类,从逻辑上解释,其他手段当然是给付财物以外的手段。作为商业贿赂手段的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商业贿赂的其他手段则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需要说明的是,“账外暗中”并非商业贿赂的一般要件,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看,“账外暗中”只是回扣的法定要件,法律没有将“账外暗中”作为其他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他商业贿赂不论账内还是账外,不论公开还是暗中(公开和暗中本来就是相对的),都是意图通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获取竞争优势,扰乱公平的竞争秩序,因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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