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村民李老汉有妻子毛某,下有大儿子李甲和小儿子李乙,李甲有妻子蔡某和儿子李胜,李乙有妻子赵某和儿子李贤。李老汉和李乙在一次矿难中不幸双双遇难,家人悲痛之余,也对两人的遗产如何分配问题发生了纠纷。请问:对李老汉的21万元遗产与李乙的20万元遗产,如何分配才是最公平、最合法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在本案例中,李老汉和儿子李乙互相有继承关系,又在同一矿难中死亡,无法确认二人死亡时间的先后,且都有继承人,因李老汉是长辈,所以推定其先死,李乙后死。因没有遗嘱,李老汉先死后,发生法定继承。李老汉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妻子毛某、儿子李甲和李乙。李乙后死,也发生法定继承,其遗产由妻子赵某、儿子李贤和母亲毛某继承。又因李乙是在李老汉死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属于李乙继承的李老汉遗产的份额,应由李乙的法定继承人发生转继承。
所以,李老汉的遗产21万元应分3份,由妻子毛某、李甲和李乙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李乙的遗产20万元,还有从李老汉那里分得的7万元,由妻子赵某、李贤和母亲毛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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